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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仰
陳美瓊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3,1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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