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醫,4,201508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4號
上 訴 人 趙廷正
即 被 告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余廣亮
上訴人與黃清因103 年醫字第4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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