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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許李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景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許李麗卿應查報其婚後財產明細(含所有不動產、動產、人壽保險、人壽保險保單價值即解約金或責任準備金及債務等俱應查報)及其證明文件,俾便核算民法第1030之1條之一所定夫妻賸餘財產差額。
逾期如未提出致遲誤言詞辯論時,本院將不予核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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