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重訴,13,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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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張俊堯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祭祀公業黃富等人因103 年重訴字第13號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265,1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4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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