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利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羅大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4,126 元〔(85.82+131.11)×480 =104126,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