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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瑞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一晴、蔣佳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向債務人蔣佳芬請求債權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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