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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3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清崇
債 務 人 吳國鐘
簡秀玉
一、債務人吳國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國鐘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秀玉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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