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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明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永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物文件,尚難認其請求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36,667 元之計算式,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聲請人於104 年9 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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