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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嘉鳴
張維勳
曾瑞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張嘉鳴前就讀四維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張維勳、曾瑞貞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6 筆,總計新臺幣(下同)108,120 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 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張嘉鳴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民國104 年3 月1 日(即第20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79,27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張維勳、曾瑞貞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嘉鳴、張│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1.83% │
│ │79,279元│維勳、曾瑞│3 月1 日起 │8 月25日止 │ │
│ │ │貞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8 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嘉鳴、張│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9,279元│維勳、曾瑞│4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貞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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