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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5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春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王春永於民國(下同)92年6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5 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6,388 元及費用27,438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王春永於94年7 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 h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4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5 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642元及費用2,2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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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王春永 │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20 │
│ │120,150元 │ │5 月20日 │8月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 1日 │ │ │
├──┼─────┼────┼──────┼──────┼────────┤
│ 002│新臺幣 │王春永 │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63│
│ │49,045 元 │ │5 月1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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