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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債 務 人 杜韻芳
羅得銀
杜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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