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68號
債 權 人 陳新富
債 務 人 許允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