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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蔡玉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部分、②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部分、③新臺幣壹萬零捌拾貳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①年息百分之十八.四五、②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五、③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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