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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寶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寶對於民國93年5 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5 月24日起至民國96年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5 月27日止累計545,333 元未給付,其中192,698 元為本金;
352,635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87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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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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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陳寶對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2,698元 │ │5 月28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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