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毓馨
債 務 人 劉建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