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5899,2015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9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廖益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止,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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