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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34號
債 權 人 黃金蕊
債 務 人 李雅儒即李萬審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雅民即李萬審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金盆即李萬審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萬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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