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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6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張吳玉鳳即寶鴻商行
代 理 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雅淑即吳榮之繼承人、吳昭璇即吳榮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許雅淑已於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1252號就被繼承人吳榮聲請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
故請釋明請求許雅淑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
二、請提出與被繼承人吳啟榮訂立之買賣契約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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