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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瑞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麗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育津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
二、本件經核,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物文件,尚難認定會首、會員究係何人,故請提出互助會單,並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若欲請求利息,亦請釋明利息起算日暨利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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