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7441,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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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陳美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捌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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