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7466,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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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雲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零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雲壽於民國88年6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88年6 月16日起至民國91年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6 月26日止累計383,245 元未給付,其中114,765 元為本金;

224,235 元為利息;

44,2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雲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6 月26日止累計346,838 元未給付,其中89,956元為消費款;

253,282 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4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雲壽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 │
│    │114,765元 │          │6 月27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吳雲壽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89,956元 │          │6 月27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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