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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零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嘉琴於民國88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6 月26日止累計563,309 元未給付,( 其中147,590 元為本金,415,719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嘉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6 月26日止累計204,725 元未給付,其中52,711元為消費款;
148,414 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48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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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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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楊嘉琴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7,590元 │ │6 月27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楊嘉琴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52,711元 │ │6 月27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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