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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6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
代 理 人 李秀枝
債 務 人 賴清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二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年息百分之0.三二五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九六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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