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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楊政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亮珠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亮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 年7 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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