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203,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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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卡比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新臺幣伍仟元。

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估價單、全國地毯實業有限公司之進貨單及羅貝多裝潢有限公司之出貨單,其上均無債務人之簽收章,亦無從推知開具該估價單、進貨單之業者即為債權人,或與債權人間有代表之權限,是債權人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

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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