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243,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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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
債 權 人 莊富媗即莊月理
債 務 人 張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每百元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遲延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十計算,顯逾年息百分之二十,依前揭法條規定,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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