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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丁月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丁月姿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7 月1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98 元及費用4,176 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丁月姿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75,845 元 │ │7月2日 │ │3‧99 │
├──┼─────┼─────┼──────┼──────┼───────┤
│ 002│新臺幣 │丁月姿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104,850元 │ │7月2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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