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520,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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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20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莫景棠
債 務 人 高良榮
債 務 人 徐雨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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