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527,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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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2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榮春
債 務 人 尤泰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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