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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15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權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天福即陳金窓之繼承人、陳天富
即陳金窓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金窓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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