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648,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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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改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羅彥光、顏仰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請提出債權證明(如借據、票據等)及利息計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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