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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潘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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