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659,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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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古鴻霖、古鴻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送達債務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本件經核,以動產設定抵押擔保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000 元,實際貸款金額為46萬元,而本件請求給付金額為737,412 元。

若係依照契約書約定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則請釋明本件利息遲付是否已逾一年並經催告債務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古鴻霖、古鴻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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