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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徐慈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三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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