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681,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81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林雅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收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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