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685,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顏淑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送達債務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