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693,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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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9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吳佳琪即吳秀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柒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肆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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