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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7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李政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子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狀請求標的「自民國103 年12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五」部分,係請求遲延利息或違約金?並釋明正確之遲延利息或違約金起算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子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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