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7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宋明仁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7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宋明仁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