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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8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劉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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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司促字第8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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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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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7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
│ │23,109元 │月7 日起 │ │.74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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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7 │至民國104 年8 │按年息百分之16│
│ │ 4,783元 │月7 日起 │月31日止 │計算 │
│ │ ├───────┼───────┼───────┤
│ │ │自民國104 年9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
│ │ │月1 日起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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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7 │至民國104 年8 │按年息百分之16│
│ │18,606元 │月7 日起 │月31日止 │.74計算 │
│ │ ├───────┼───────┼───────┤
│ │ │自民國104 年9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
│ │ │月1 日起 │ │計算 │
├──┼─────┼───────┼───────┼───────┤
│004 │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7 │至民國104 年8 │按年息百分之19│
│ │15,492元 │月7 日起 │月31日止 │.97計算 │
│ │ ├───────┼───────┼───────┤
│ │ │自民國104 年9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
│ │ │月1 日起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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