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923,2015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9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原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林原霆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應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蓋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原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