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930,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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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
債 權 人 朱國賓
債 務 人 吳仁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壹拾壹萬貳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柒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日息萬分之六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違約金,暨其中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日息萬分之六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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