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945,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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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9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姚蘊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加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依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影本暨退票理由單所示,支票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與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金額為51萬元不符。

故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即42萬元)。

四、若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支票之退票日)暨利率(如未特別約定,請求借款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

請求票款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六)。

五、請提出債務人鄭加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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