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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0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林信辰
債 務 人 葉福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自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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