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9162,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保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本金①新臺幣玖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本金②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本金③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