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9222,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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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2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林家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叁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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