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9267,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賴塘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俊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並因簽帳消費共積欠新臺幣31,251元,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台灣土地銀行康鉑晶片卡申請書,並非債務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之申請書。

故請提出債務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之申請書,及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俊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