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9367,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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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3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複 代理 人 鄢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柏勝等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本院104 年8 月12日屏院勝家慧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查詢回覆函所示,潘温強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尚有潘柏育未聲請拋棄繼承(僅陳報遺產清冊),故請更正本件正確之債務人暨請求標的。

二、請提出債務人潘柏勝、張美芳、潘柏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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