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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4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卡比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依聲請狀所附估價單內容所示,收貨人簽章欄並未有簽章,請釋明對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傳承禮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林桂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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