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942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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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賴永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賴永全前就讀中正大學邀同案外人賴慶源(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4 筆,共計新臺幣88,951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賴永全自民國103 年9 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5,533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2.83%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3 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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